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、公安部第28号令),和天津市防火安全有关规定,按照“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本着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、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、“谁在岗,谁负责”、“全员防控,人人有责”的原则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凡在我院工作、学习、居住的师生员工、家属和外来人员,均应遵守本条例。
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
第三条 保卫处代表学院行使消防安全管理、监督和检查职能,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组织消防法规的宣传、教育、培训及灭火演练,开展消防知识讲座;
(二)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,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,明确防火责任人;
(三)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;
(四)组织消防安全检查,发现火灾隐患,及时下达“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”,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整改;
(五)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、设备和灭火器材,并保证其正常运行;
(六)建立义务消防队。发生火灾时,组织人员疏散,开展火灾自救,保护火灾现场,协助火灾调查和处理;
(七)根据消防法规和学院颁发的规章制度,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严重违章用火、用电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。
第四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制度,全面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;
(二)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,明确责任人,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;
(三)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、操作规程等,并督促落实;
(四)组织防火安全检查,及时整改火灾隐患;
(五)对学生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、教育、培训;
(六)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,对情节严重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保卫处。
第五条 驻院外来单位在管理范围内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,落实消防安全责任,开展消防宣传教育;
(二)开展日常防火检查,消除火灾隐患;
(三)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畅通;
(四)保障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完好有效;
(五)对违章用火、用电和违反消防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,对屡教不改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保卫处。
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
第六条 校园内下列场所是消防重点部位,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;各场所要严格执行相关防火管理规定。
(一)办公室、教室及宿舍
1.室内保持整洁,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;
2.室内严禁使用危险电器和大功率电器。危险电器和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炉、电热杯、热得快、电取暖器(小太阳)、电热毯、电手炉、电熨斗、电吹风、电热器、电饭煲、电砂锅、电热锅等。
3.室内禁止私拉电线和擅自增加照明设备。
4.室内严禁吸烟,教职工和学生吸烟要到指定吸烟点;
5.室内人员离开时须断开全部电源,并进行安全检查;
6.坚持日检查制度,发现事故苗头和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保卫处。
(二)实训室
1.室内严禁存放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;
2.室内严禁使用危险电器和大功率电器;
3.维修设备时,须先关闭设备电源再进行作业,维修中使用的测试仪表、电烙铁、吸尘器等用电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,存放到固定地点;
4.室内严禁吸烟和随意动火;
5.室内工作人员应定时巡回检查,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和报告,确保机器使用安全;
6.室内管理人员离开时须关闭设备电源,熄灯,严锁门窗;
7.坚持日检查制度,发现事故苗头和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保卫处。
(三)图书馆
1.馆内严禁使用危险电器和大功率电器;
2.严格控制一切用火,不准把火种带入馆内,不准在馆内吸烟;
3.每天闭馆前,工作人员要对馆内各处进行认真检查,防止造成灾害;
4.图书馆管理员下班前,须熄灯、切断电源,严锁门窗。
5.坚持日检查制度,发现事故苗头和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保卫处。
(四)库房
1.仓库物品不得堆放过多过高,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;
2.库房内严禁使用危险电器和大功率电器;
3.库房内严禁吸烟、用火;
4.仓库保管员离开库房前要认真检查,并认真做好记录;
5.库房管理人员离开库房时,须熄灯、切断电源,严锁门窗;
6.坚持日检查制度,发现事故苗头和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保卫处。
(五)食堂
1.食堂内燃气管道、法兰接头、仪表、阀门须定期检查、防止泄漏。发现泄漏须首先关闭阀门,及时通风,并严禁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;
2.点火做饭时要先开总阀门,然后点燃引火棒,再开灶台点火开关;
3.不用灶台时要关闭阀门,并检查各阀门是否在关的位置上;
4.厨房内使用的绞肉机、切菜机等电气机械设备不得过载运行,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;
5.油炸食品时,锅内食油不得超过2/3,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;
6.工作结束,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,切断气源、火源和电源后方能离去;
7.坚持日检查制度,发现事故苗头和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保卫处;
8.厨房内抽油烟罩每日擦洗一次,抽油烟机每学期清洗一次,烟道每年清洗一次。
第七条 消防器材管理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:
(一)保卫处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管理,不经保卫处批准,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、覆盖或挪用;
(二)为保证消防器材与设施在灭火时无障碍,其周围不得设置障碍;
(三)对灭火器的管理保卫处要每月检查1次,每年维护1次(打压、换药),保证灭火器外观无破损、锈蚀,压力表正常,安全销齐备无损坏,铅封完好;
(四)对消火栓的管理应做到消火栓箱无破损、锈蚀,水带无破损,枪头无破损、缺件,地井开关完好,连接管无破损。
第八条 为消除火灾隐患,保卫处应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。巡查内容包括:
(一)用火、用电有无违章情况;
(二)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是否畅通,安全疏散指示标志、应急照明是否完好;
(三)消防设施、器材是否完整、有效;
(四)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情况;
(五)值班人员在岗情况;
(六)是否填写防火档案和巡查记录。
第九条 各系应每月组织一次对本系学生寝室的防火检查。其他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大检查。检查的内容包括:
(一)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;
(二)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、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情况;
(三)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;
(四)用火、用电有无违章情况;
(五)对本部门教职工或学生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情况;
(六)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。
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时,必须填写检查记录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,应及时予以消除或整改,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,部门负责人、安全员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分管院领导报告,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,学院将根据情况,及时落实整改。
第十条 禁止在易发生火灾、爆炸、危险场所使用明火。确因特殊需要进行电、气焊等明火作业的,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向保卫处申报,办理审批手续,落实现场监护人,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后,方可动火施工。
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、讲座、晚会、运动会等大型活动时,主办部门在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备,其活动场所必须经保卫处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。
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畅通。
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
第十四条 保卫处组织教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、学生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教育,新入校的学生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少于两次。各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。
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: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消防安全法规、制度、操作规程;
(二)部门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;
(三)有关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;
(四)报火警、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;
(五)有关火灾案例以及关于消防安全的其他知识。
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:
(一)消防管理岗工作人员;
(二)消防值班室值班人员;
(三)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。
第五章 消防档案
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。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。其他部门也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。
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部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(部位)情况;
(二)学院和部门下发的防火安全通知、文件;
(三)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负责人、管理人;
(四)消防安全制度;
(五)签订的《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部门安全目标责任书》;
(六)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。
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公安消防机构和保卫处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;
(二)消防设施检查记录;
(三)火灾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;
(四)防火检查记录、巡查记录;
(五)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记录;
(六)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;
(七)火灾情况记录;
(八)消防奖惩情况记录。
第六章 灭火及救援
第十九条 接到火警后,保卫处应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赶赴火场,救助遇险人员,扑救火灾,学院领导应当赶赴现场。火场总指挥员由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,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,并可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。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、物资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,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。
第二十条 火场警戒区内以及支援、协助扑救火灾的部门、个人,应服从学院保卫处的统一指挥。院内各部门应配合支持灭火和抢险救援。对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而受伤的人员,校医室应及时组织救护。
第七章 处罚
第二十一条 对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院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,特别是因违章用火、用电、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而引发火灾事故的,学院将给予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或处罚。
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,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或因违章用火用电造成火灾事故,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《学生守则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。
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予以相应处分:
(一)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,吸烟、使用明火的;
(二)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;
(三)故意阻碍消防车、消防人员赶赴火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;
(四)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,影响灭火救灾的;
(五)过失引起火灾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;
(六)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,冒险作业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七)埋压、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、堵塞消防通道的,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、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(八)有重大火灾隐患,逾期不改正的。
第二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,为隐瞒、掩饰起火原因、推卸责任,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,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